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权威解读!“两步申报”改革试点公告

发布时间:2019/09/03 09:58:03 来源: 返回>>

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:   


《公告》出台的背景:

2019年6月12日,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“继续简化一体化通关流程,实施进口概要申报、完整申报‘两步申报’通关模式改革,大幅压缩通关时间”。为落实国务院部署要求,持续优化营商环境,在保留原有申报模式的基础上,海关总署决定实施以概要申报、完整申报为主要内容的进口货物“两步申报”通关模式,通过构建高效便捷、灵活开放的申报制度,与“两轮驱动”风险防控方式、“两段准入”监管作业方式相衔接,为企业提供多元化的通关服务,有效降低企业申报中的经济和时间成本,进一步简化流程,提高通关效率。

《公告》对“两步申报”的具体规定:

(一)关于“两步申报”的模式

在“两步申报”通关模式下,企业不需要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信息及单证,整个申报过程可以分成两步进行。

第一步:企业凭提单信息,提交口岸安全准入需要的相关信息,进行“概要申报”。海关完成风险排查处置后,允许企业将货物提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(场地)。

第二步:企业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起14日内完成完整申报,补充提交满足税收征管、海关统计等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和单证,并按规定完成税款缴纳等流程。

(二)关于应税货物办理“两步申报”的要求

对应税货物,鉴于概要申报时无法确定最终需缴纳的税款,为便于企业在概要申报后提离货物,企业需在概要申报前完成税收担保备案,并在概要申报时提供相应的担保信息。《公告》规定了企业申请税收担保备案的受理部门、担保额度的确定和税收担保的使用。

(三)关于概要申报的要求

1.企业进行概要申报时需先确定,申报进口货物是否属于禁限管制(简称“涉证”),是否需要实施检验或检疫(简称“涉检”),是否需要缴纳税款(简称“涉税”),并如实申报。根据是否涉证、涉检,确定相应的概要申报项目。不属于禁限管制且不属于依法需检验或检疫的,企业只需申报9个基础项目,确认涉及物流的2个项目,涉税的还须选择符合要求的担保备案编号;涉证的需增加申报2个项目;涉检的需增加申报5个项目。涉具体申报项目在《公告》附件2中已明确列出。

2.海关接受概要申报,企业发现概要申报项目有误的,应向海关提交撤销概要申报申请,撤销报关单后重新申报。

3.完成概要申报后,企业通过国际贸易“单一窗口”收到“补充申报”回执的,应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,完成完整申报。

(四)关于完整申报的要求

《公告》规定了企业实施完整申报的时限和填制要求,并对税款缴纳、减免税进口货物继续进行税款担保等情形进行了规定。目前,企业须收到海关准予提离的回执后,才能实施完整申报。完整申报报关单审结后,允许报关单修改和撤销。

(五)关于特殊区域“两步申报”的要求

《公告》对使用金关二期系统实施“两步申报”进行了规定。第一步概要申报环节不使用保税核注清单,第二步完整申报时,企业从金关二期加贸系统录入或导入核注清单,在核注清单表头填写已放行的报关单号,核注清单预审核通过后,自动生成报关单草稿数据,在国际贸易“单一窗口”中查询核注清单生成的完整申报的报关单草稿进行补充修改,提交完整申报。

(六)关于“两步申报”的报关单项目填制要求

★ 概要申报项目中,商品编号(6位)填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》确定编码的前6位;

★ 数量及单位填报成交数量、成交计量单位;

★ 总价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格和币制,如果无法确定实际成交商品总价格则填报预估总价格。

概要申报其他项目及完整申报项目填制要求按照《海关总署关于修订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〉的公告》(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)执行。

试点海关范围及条件
(一)关于试点海关及试点时间

在6个直属海关开展“两步申报”试点:

满洲里海关所属十八里海关

杭州海关所属钱江海关驻下沙办事处、舟山海关

宁波海关所属梅山海关

青岛海关所属烟台海关驻港口办事处、驻机场办事处

深圳海关所属深圳湾海关、蛇口海关

黄埔海关所属新港海关、穗东海关

其中,2019年8月23日起,在杭州海关所属舟山海关启动自贸试验区“两步申报”试点;2019年8月24日起,在杭州海关所属钱江海关驻下沙办事处,宁波海关所属梅山海关,黄埔海关所属新港海关、穗东海关分别启动水运口岸清关和特殊区域模式“两步申报”试点;2019年8月26日起,在青岛海关所属烟台海关驻港口办事处、驻机场办事处,深圳海关所属蛇口海关启动水运、空运口岸清关模式“两步申报”试点;满洲里海关所属十八里海关、深圳海关所属深圳湾海关公路运输“两步申报”试点日期另行通知。

(二)关于试点条件

试点期间,适用“两步申报”需同时满足公告中的三个条件:

★ 境内收发货人信用等级需达到一般信用及以上

★ 经由上述试点海关实际进境的货物

★ 涉及的监管证件已实现联网核查

《公告》附件1中已列出所有实施联网核查的监管证件。

其它
(一)实施“两步申报”的同时,继续保留现有申报模式,企业可自主选择。
(二)转关业务暂不适用“两步申报”模式。